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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聘、雇佣、诱惑、容忍等手段,收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为卖淫者与卖淫者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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