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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报送规范性文件。...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研,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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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地区、铁路运输、农垦区和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地区、铁路运输、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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