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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以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有关的资料,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时间提前发给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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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反馈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既不修改又不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遵照法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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