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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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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审议,提出本委员会审议意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该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不适当,应当向其反馈;重要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报告,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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