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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常务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发布。...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代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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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机构通过以上途径,并经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确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报告,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审议,提出本委员会审议意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该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不适当,应当向其反馈;重要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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