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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内容,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在会前做好准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应当由会议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研,形成视察或者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项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所形成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采取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方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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