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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报送规范性文件。...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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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研,形成视察或者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所形成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采取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方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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