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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报送规范性文件。...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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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省直管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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