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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如果您方确定包工头没有承包资质那么总承包公司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包工头没有资质,那么可以要求有资质的发包方承担。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如果您方确定包工头没有承包资质那么总承包公司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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