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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抚养权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当事人(离婚夫妻)的综合素质。在日常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无时不在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两方面:一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看双方的家庭成员。像这种情况,您可以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自己经营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另外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或让您父母出庭等。 3、孩子的意见。如果您孩子已满8周岁,可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另一方,您就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像这会情况家长都不希望去法院那种场合,有的就要求孩子写个书面的意见,这种情形一般对方会提出异议,认为孩子是被胁迫的;所以大部分就是主审法官单独和孩子谈谈,做成笔录入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会同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仔细的考量,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其中第3条规定了其抚养权可予优先考虑情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从心理学角度看。相关研究发现,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成长所需的最重要的条件,不是优越的物质条件,而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婴幼儿初到人世,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和抚养者形成依恋,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孩子跟随与一方时间较长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变更抚养,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里健康这个大的原则出发来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第一考虑因素,避免让未成年人尤其是5-10周岁的儿童遭受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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