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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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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二.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四.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抚养权归属考量的因素比较多:1、年龄孩子不满两周岁的,母亲获得抚养权的机率较大,孩子超过十周岁的,会考虑孩子的意愿;2、付出:谁照顾孩子多、对孩子付出多 3、条件:包括学历、住房、收入、户籍等条件,谁能对以后抚养孩子更有利,谁就更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4、特殊情况:过错方、结扎、女性年龄较大等均会影响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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