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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
1、如果协商明确了买卖双方在“居间合同”上签字,该意向金即转为定金,那么这个居间合同,就是包含着定金合同的协议,定金合同有效,你卖与他人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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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合同中的空白部分应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因此,你完全有理由拒绝发展商的“越俎代庖”; 2、凡是不让签补充协议的大多是因为开发商无法或没有足够信心兑现承诺,对此,购房人应事先明悉,不该事后抱怨; 3、将开发商口头承诺的内容(当然最好能有规划文件的复印件)签进合同,如开发商不配合,也一定要争取; 4、详细约定交房条件,如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区道路畅通、社区环境良好、水电开通等等; 5、开发商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一般较低,多为银行存款利率,建议购房人要求改为“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以示公平; 6、将“不可抗力约定”条款中“包括但不限于”的“但不限于”删去,并最好约定“当确因市政原因延误交房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7、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要求开发商出示经小区办备案的《物业管理公约》。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买卖房屋退还定金的纠纷非常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一个需要特别澄清的常见误区是,很多购房者认为交了定金就要签合同,否则不签合同,会导致违约,无法退还定金。所以他们违心和开发商签了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这是不对的。如果开发商在收取定金时没有与买受人协商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没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导致最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不是买受人违约。
一、约定应尽量详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虽然有的只是一方负有的义务,但需对方配合的也应约定明确。如户籍迁移、家具电器的处理、各类表计的数字确认等。这些事宜有的是附随义务,有的是构成能否顺利履约的重要前提条件。若约定不明,往往会产生争议。 二、贷款时间应充裕如需办理贷款的应注意,要在签订买房合同时预留充裕的时间。因为各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流程、条件、时间均有不同,这些都并非个人可以掌控的,如果留有时间,那在一家银行获贷不成的情况下,就有时间向另一家银行寻求贷款。 三、条款应留有余地具体磋商合同条款时,对于重要的合同义务,如约定履行的期限、违约金、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明确之外,其他条款的约定,应有一个合理的缓冲期,以弥补和挽救合同于万一。如果没有任何挽救或回旋余地,就被动了。同时,一旦进入诉讼也很难平衡双方的利益。 四、收集保存好证据注意保留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很关键。在相信对方的同时,不能失去防备而不保留证据。实际上收集和保留履约过程中证据的行为,是明智的也是必需的,也可为日后争议的解决带来主动和便利。如某项事情商量好后,应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包括如有其他告知事宜,都应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进行沟通。 五、履约应相互配合在正常情况下,交易的相对方一般不会是骗子,故在履约中应当诚实信用,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恶意的情况下,应当善待和善解对方。对于对方履约中出现的困难或障碍,也应给予积极的配合,为履约共同创造条件。如果紧守自己的权利,忽视他人利益或困难,而容易造成交易的搁置,引发矛盾,增加履约的成本。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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