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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信访不满意可以再次上访。申诉人可以自收到区信访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对审查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审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审查。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积案是指信访得不到及时解决留存下来的积案。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上诉人在二审判决宣告之前都有权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能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应准许。这是为了防止上诉人撤回上诉权被滥用,一方面为了防止上诉人并非出于本人意愿而被动地不再提起上诉,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上诉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为了自身利益或者损害他方利益而主动地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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