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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不可以撤回。 2、因为国家法律上未健全,不少问题法律渠道无法解决,只能不通过法律渠道上访解决,还有涉法涉诉问题信访局是无权处理的,只...
对于信访可以撤回吗如下不可以因为国家法律上未健全,不少问题法律渠道无法解决,只能不通过法律渠道上访解决,还有涉法涉诉问题信访局是无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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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回复是否属可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信访答复不服的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 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所以对信访回复不服的,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 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 (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 (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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