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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第40条第1款规定,的债务人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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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该怎样行使破产抵消权呢破产抵销权是不是可以自动行使,也就是说,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交叉债务时,即可起到自动消灭相互债务的效果或者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既可以向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对管理人收回行为行使抗辩的方式行使破产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两者具有相同的本质,除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专属于破产债权人外,其行使方式应基本相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据此,对于双方给付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破产债权人应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管理人。抵销通知到达管理人时生效。因破产抵销权系形成权,破产债权人不得撤销该抵销通知,但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表示同意的除外。对双方给付种类、品质不同的债权,因抵销涉及标的物的换价,有必要经过管理人的评估、折算,因此,破产债权人不得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进行抵销。破产债权人与管理人因抵销发生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销。但是,在破产宣告后,所有债务都转换为金钱债务并且都被视做已到期债务。 3、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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