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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对方上诉,己方会知道。因为法院要履行相应的程序。法院要将上诉状送达另一方:《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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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变更权的相关问题,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予以变更;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都需要法院的认可。夫妻在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下,一名前法官的真实感受: 一、曾在刑庭轮岗,判过一些刑案,死刑没判过,但见过一些罪大恶极的重刑犯。现在我国强调慎杀、少杀,所以能判死刑的,基本都是穷凶极恶、罪大恶极之徒,放在古代够杀好几次那种。具体情况过于血腥戾气,不过多描述,我们只从损害结果推测,比如杀人全家的,奸杀十岁不到女孩和一岁多女婴的。现在,我们看到的,只是数据和空洞的结果。但我们敢不敢设身处地的想象,对于被害人而言,当下是多么恐怖的画面!对于他们的亲友,是多人残忍的结果!对于生活在被害人周围的人来说,是多么胆战心惊的环境!而罪犯本人,是具有多么残忍、冷漠的眼神和思想! 所以,每当一个刑案判决时,我关心的是证据是否够充分,量刑是否合法,至于鳄鱼的眼泪,我是不会信的。题外话,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刑庭法官,应心存敬畏,但坚定如铁。面对犯罪行为,必须严格冷血执法,只为社会正义的最终实现。至于柔情的一面,我们留在生活中。 二、大家都谈高大上的,我谈点法官的私利,或者换个说法,合法权益。 坦白说,每个重刑案宣判前,法官都会担心自己被维权。你是严格按罪名和量刑幅度宣判的,但被告人会觉得太重,家属哭闹上访。更多的是,被害人会觉得太轻,觉得你是收了对方好处,或者是睁眼瞎的狗官,大有不死不休之势。此时,法官内心的担忧和不公情绪,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更令人沮丧的是,社会对你的评价,有时也失偏颇,这些都让法官在宣判前后,内心忐忑不已。
一、执行期限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方式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三、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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