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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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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作了明确解释:“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为是定居。”,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的情形主要如下: 1、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中国A地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时,程男的最后居住地为B地,赵女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2、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前,程男的原户籍在A地,赵女的原户籍在B地,程男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赵女的最后居住地为D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3、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赵女居住在国外,程男居住在国内,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赵女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则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程男在起诉离婚前已离开A地并在C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4、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程男与赵女都居住在国外,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选择任一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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