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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

2021-01-18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作了明确解释:“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为是定居。”,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情形主要如下: 1、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中国A地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时,程男的最后居住地为B地,赵女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2、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前,程男的原户籍在A地,赵女的原户籍在B地,程男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赵女的最后居住地为D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3、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赵女居住在国外,程男居住在国内,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赵女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则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程男在起诉离婚前已离开A地并在C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4、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程男与赵女都居住在国外,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选择任一法院起诉离婚。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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