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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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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 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①性质涉外离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婚的双方,他们不是在国内结的婚,而是在国外结的婚,这时他们要离婚,那么就是涉外离婚了。还有一种就是将要离婚的双方,他们其中的一个已经移民去了国外,有了外国国籍,不再具有本国国籍,亦或者其中一个已经定居国外了,他们要离婚,都算是涉外离婚。可能,这要离婚的两方,结婚的时候都有国内国籍,也都定居于国内,但是离婚的时候,却是看当前的国籍和居住状况,不是看以前时候。②涉外离婚登记条件涉外离婚因为其特殊性,其登记也是有一定的条件来约束的。首先,这涉外离婚必须是离婚双方的自己意愿,没有受到强迫和威胁,然后在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以及债务的划分等涉及经济和监护权方面,两方要达到基本一致,协调好处理意见,再然后,涉外离婚的两方,至少要有一方,现在居住在国内,且有本国国籍,最后,涉外离婚的双方要具有完全的自主行动力,两个精神病人的离婚,不予办理登记。达成以上条件,涉外离婚的双方就可以一起去婚姻登记中心,进行离婚登记了。③涉外离婚登记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登记需要三种材料,一是证明自己身份户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国人就需要带上自己的有效护照;二就是能够证明两个人是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三就是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自愿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要有离婚双方的签名。当然了,对于一些特殊地区,也可以出示诸如有效通行证之类的特殊身份证件。(二)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并不是所有的涉外离婚都能够顺利的登记,然后领《离婚证》的,总有一些涉外离婚,会涉及十分复杂的财产纠葛、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等问题,这个时候就是涉外离婚案件了。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需要划分清楚的,不能够两个国家一起裁决,应该以一个国家的审判为主。①管辖权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其中一方只要是在我国有住所,那么我国当地的法院就能够对这起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不是在国内结婚的涉外离婚,只要其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而且其还向中国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②涉外离婚案件诉讼材料涉外离婚案件诉讼需要三种材料,一是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身份证和护照等等;一是能够证明两位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明或者是注册证书;一是当事人委托律师所写的上诉公状,外国人也需要委托国内的律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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