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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 ①性质涉外离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婚的双方,他们不是在国内结的婚,而是在国外结的婚,这时他们要离婚,那么就是涉外离婚了。还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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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律审理该离婚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这里就是解决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找那个法院立案、起诉的问题。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作了明确解释:“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为是定居。”,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的情形主要如下: 1、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中国A地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时,程男的最后居住地为B地,赵女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2、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前,程男的原户籍在A地,赵女的原户籍在B地,程男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赵女的最后居住地为D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3、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赵女居住在国外,程男居住在国内,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赵女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则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程男在起诉离婚前已离开A地并在C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4、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程男与赵女都居住在国外,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程男有权选择任一法院起诉离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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