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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不能以物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如果您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接受该债权,是可以以物抵债的,但如果您不能接受拍卖保留价格,只能申请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如果公告之日起60日仍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拍卖物,您仍然不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法院就要解除查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关于能否可以申请分割执行,如果被执行的财产可供分割是可以申请分割执行的,如果是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按份共有的,也就是说可以申请法院在房本上增加您的名字,由您拥有对该房产一半的产权,您便拥有了该房产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您向法院申请看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是这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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