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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回家后发病的员工的工伤责任?

2024-11-19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员工在特定工作环境与工作职责范围内,因突然发生的疾病而身亡,或者在意外事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抢救未果的情况,应视为构成工伤事故。然而,在作业期间,员工感受到身体出现异常状况,但并非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点上突发疾病以致去世,或者虽然在工作岗位发病,但未能在48小时内经过艰苦的抢救最终不幸离世的情况,通常无法划入工伤范畴。 以实际案例来说明问题,假如某位员工在上班时察觉身体有所不适,于是选择回到家中休养,但在返家途中再次突发疾病并离世,那么这样的状况通常也不会被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谓“突发疾病”应解读为突然暴发并严重影响健康,以至于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并最终导致了当场身亡或者必须马上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在48小时内仍无回天之力丧命的那种极端情况。而如果疾病的症状从轻微逐渐加重,虽然未能立刻送医就诊而出院治疗,但是中间经过了一次转移或休息,这样的话通常不能视作工伤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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