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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复发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吗

2022-02-26
1,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致精神病复发的,不认定为工伤,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2,本身原有的精神病,在工作期间复发,可以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发给一定生活费3,医疗期结束疾病未治愈,或者治愈后经单位调整岗位仍然不能承担相应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释劳动合同4,相关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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