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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制度,是指劳动争议有关各方将劳动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后,由这些机构依...
二审法官调解不成是直接宣判还是要,要看调解的时机。如果是刚刚上诉阶段,还没有二审开庭审理阶段的调解,调解不成的,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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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被侵权人人身、财产等权利损害如何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营养费等如何赔偿和支付;造成他人精神伤害和痛苦的,如何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如何计算损失,如何赔偿等。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混淆是非、稀泥,而是在确定事实、区分是非的基础上,通过批评、教育和宣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使有过错的一方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促使其反思,自觉承担赔偿责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赔偿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抚慰其精神损失;同时,通过做被侵害人的思想工作,他们可以接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真诚悔过,理解他们的错误行为,给他们一个悔过的机会,当然也包括在经济赔偿方面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比如考虑到被侵害人的经济状况,适当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这种调解活动,可以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种调解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中介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讨价还价。当然,如果当事人就解决民事纠纷达成协议,就没有必要行使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公安机关对这一行为可能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不能作为调解的内容,但它是促进当事人和解的重要因素。治安管理处罚可以达到甚至超过处罚的效果,这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通过调解手段解决此类纠纷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教育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这些案件必须通过调解程序,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可以调解的意思不是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是否需要调解,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有可能调解的,要尽量调解,不要因为怕麻烦而不加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限制调解次数,如果当事人有可能达成协议,多做几次调解也是必要的。但是对于确实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比如双方分歧太大,拒绝调解,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拒绝承认错误,被侵权人坚决不理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处理,不要片面强调调解,长期调整,可能更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二审案件不进行调解的,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审可以作出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法官调解不成是直接宣判还是要,要看调解的时机。如果是刚刚上诉阶段,还没有二审开庭审理阶段的调解,调解不成的,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果判决前调解的,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我国民诉法,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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