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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调解的实质

2021-11-14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被侵权人人身、财产等权利损害如何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营养费等如何赔偿和支付;造成他人精神伤害和痛苦的,如何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如何计算损失,如何赔偿等。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混淆是非、稀泥,而是在确定事实、区分是非的基础上,通过批评、教育和宣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使有过错的一方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促使其反思,自觉承担赔偿责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赔偿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抚慰其精神损失;同时,通过做被侵害人的思想工作,他们可以接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真诚悔过,理解他们的错误行为,给他们一个悔过的机会,当然也包括在经济赔偿方面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比如考虑到被侵害人的经济状况,适当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这种调解活动,可以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种调解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中介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讨价还价。当然,如果当事人就解决民事纠纷达成协议,就没有必要行使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公安机关对这一行为可能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不能作为调解的内容,但它是促进当事人和解的重要因素。治安管理处罚可以达到甚至超过处罚的效果,这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通过调解手段解决此类纠纷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教育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这些案件必须通过调解程序,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可以调解的意思不是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是否需要调解,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有可能调解的,要尽量调解,不要因为怕麻烦而不加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限制调解次数,如果当事人有可能达成协议,多做几次调解也是必要的。但是对于确实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比如双方分歧太大,拒绝调解,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拒绝承认错误,被侵权人坚决不理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处理,不要片面强调调解,长期调整,可能更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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