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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等,将企业缴纳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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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为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资料、隐瞒情况、虚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单等出口退税证明书,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2、因私利欺诈,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足10万元,但有索赔,受贿或其他恶劣情况。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为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资料、隐瞒情况、虚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单等出口退税证明书,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2、因私利欺诈,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足10万元,但有索赔,受贿或其他恶劣情况。
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时,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超过10万元; 2、徇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不足10万元,但有索取、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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