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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为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资料、隐瞒情况、虚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单等出口退税证明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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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为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资料、隐瞒情况、虚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单等出口退税证明书,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2、因私利欺诈,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足10万元,但有索赔,受贿或其他恶劣情况。
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等,将企业缴纳的税款返还给企业。一些非法企业和个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导致大量国家税收流失。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非法为他人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明书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明书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证明书、出口汇款账单等出口退税证明书的工作中受到非法行为,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违反国家规定,伪造资料,隐瞒情况,虚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汇款账单等出口退税证明书,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2、因私人欺诈,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足10万元,但有索赔、受贿或其他恶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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