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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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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1、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包括了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 2、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1、按照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为依据,将其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这几种: 2、政府机关直接执行一些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叫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 3、在政府机关在法律规章制度原基础上里再补充一些相关信息的,叫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政府机关直接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发布规章制度的政府机构地方是国务院还有每个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乡镇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都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但同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对县级以下的相关部门单位不正确的规章制度提出撤销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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