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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损坏责任归属问题

2025-01-02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租赁物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或者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则承租人需要承担对损坏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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