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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夫妻之间属于法定的表见代理,房产虽然在夫妻双方名下,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夫妻一方卖房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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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登记在谁名下。一般认为购房人通常情况下难以得知签字一方是否故意损害另外一方的权利,同时由于房产的价值较大,认定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的权限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该房产登记在了谁的名下。 一、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原则,当由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有义务审核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当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因为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购房人只负有对房屋产权状况形式审查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房屋的产权证书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购房人可以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
从出卖人角度,如果房屋产权证仅仅有签字一方的名字,那么合同有效,且有物权请求权;如果是登记产权证的配偶签字,那么合同也有效,但没有物权请求权,只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还可以请求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买受人是夫妻任何一方,没有任何问题,均有效且有物权请求权。
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夫妻是购房方,一人签字也是有效的;如果是出卖方,当房屋为个人财产时,一人签字有效,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仅一人签字且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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