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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转让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确实前述任...
安置地转让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确实前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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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请转让手续日的标定地价计算:1、拆迁户原土地在1990年5月19日前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按申请转让手续日的标定地价的30%征收土地转让金。2、被拆除的家庭于1990年5月19日(包括当天)后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住宅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土地转让金。标定地价根据当地水平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如果拆迁户的原土地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拆迁住宅转让不再征收土地转让金。拆除安置房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不收土地转让金。
安置房土地转让费不可以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占土地出让收入的80%以上),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安置地转让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确实前述任一因素,该协议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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