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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商品“三包”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于1995年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共18种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规定。以后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样,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一共涵盖23种商品以上。此外,还有一个《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因此,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属于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畴。这些规章对商品的“三包”期、经营者具体的“三包”义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这些国家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三包”问题有约定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某种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约定的“三包”义务的标准一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者其他责任。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担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无相同型号、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近年来,法院在对搭售行为进行判断时开始考虑搭售行为对被搭售产品市场的影响和从事搭售行为的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机票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正在修改出台。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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