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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无正当理由未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的,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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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校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确因城乡建设需要征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时,应当在适宜地理位置先行另建不低于原场所规模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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