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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24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范围: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首先,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其次,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再次,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再对单位要求赔偿事宜,1至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24个月本人工资,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1级本人工资的90%,2级85%,3级80%,4级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6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14个月工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黑龙江省是5至10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5至10级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7至10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人。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标准同上。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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