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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监外执行人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参加竞选。竞选成功后,可以任职。但如果被收监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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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人道主义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影响和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的,由法院作出监督执行的决定。我们来看看哪些情况会被监禁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被执行机关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未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的,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因此监外执行到外地如果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有上述其他情形之一的,将被收监。
当然不包括!完全是两码事!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期的罪犯暂时性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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