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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会被收监吗

2021-12-01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人道主义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影响和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的,由法院作出监督执行的决定。我们来看看哪些情况会被监禁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被执行机关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未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的,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因此监外执行到外地如果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有上述其他情形之一的,将被收监。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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