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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
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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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从法理上来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确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由于其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被剥夺,被选举权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即使被选上,服刑人员也是无法履行职责的,所以,服刑人员名义上有被选举权,实际上无法行使,等于没有被选举权。至于选举权,则是可以依法行使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健全,尊重和保护人权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关注,而对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更是我国司法部门、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行使选举权,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多实例,如1998年1月8日广东省怀集监狱进行怀集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监狱内1500多名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亨有选举权的服刑人员均被组织参加了投票。
需看刑罚有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有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第二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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