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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怀孕期间,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该如何处理?

2024-11-05
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于女性劳动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除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过重大过错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且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将其视为过错,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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