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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各级地方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1、我国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是市辖区,那么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没有区的市县,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是当地市县卫生局的医学会。由于是分级鉴定,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二、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如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往往在鉴定文件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是二级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在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3、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有全国影响力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机构有: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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