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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地方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1、我国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是市辖区,那么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没有区的市县,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是当地市县卫生局的医学会。由于是分级鉴定,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二、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如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往往在鉴定文件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是二级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在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3、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有全国影响力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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