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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刑事票据追索权的要件包括有: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等。《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票据权利只因签发票据而发生,与取得票据的实质原因没有因果关系。票据取得的实质原因在票据当事人中引起票据原因关系,这种关系分为一般关系与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是不同的,票据关系是特殊关系的民事关系,是围绕票据流通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受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一般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合法善意地取得票据就拥有票据的权利,这就是票据作为提示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的特点。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而被拒绝或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2、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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