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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只因签发票据而发生,与取得票据的实质原因没有因果关系。票据取得的实质原因在票据当事人中引起票据原因关系,这种关系分为一般关系与资金关...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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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汉族现住址 电话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 第三人男汉族现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饲养于第三人处的35只羊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0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公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35只绵羊是原告自xx处购买,暂时寄养于第三人家的。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秦家屯法庭。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35只绵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2013年7月24日,xx人民法院扣押该绵羊时,原告与第三人就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了绵羊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且提交证人证明,当场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综上,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7909号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判令被上诉人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30万元 5、判令被申请人赔偿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依据《合同书》约定取得的是一种优先定约权,一审法院认定该项约定仅“是一个合作意向”是错误的。 《合同书》第十条约定,被上诉人承诺在三年内改编第二部剧本,将首先与甲方合作。依据该条款,上诉人取得了在被上诉人将来发表的优先定约权,该优先定约权属于优先权的一种。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优先权的保护规定很多,如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的优先购买权,共有权人之间彼此享有的其他共有人转让份额时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合同书》所确定的优先定约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而非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仅仅“是一个合作意向”。 二、上诉人依据《合同书》所确定的优先定约权,取得的是一种预期利益,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上诉人依据《合同书》所取得的优先定约权,其本质上是一种预期利益,对于被上诉人也就是一种预期的不利益。这种预期利益在合同订立过程是被双方作为一种合同对价来进行讨论的,换言之,上诉人为了取得这种预期利益是在合同中给于了被上诉人合同履行上的利益的。法律如果不对于这种预期利益予以保护,就破坏了定约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性。 三、一审法院以可能出现其他导致未来定约不可能实现的状态存在,否认上诉人可以实现根据优先定约权的正常实现所应该取得的剧本改编利益,是不符合因果关系的正常推理逻辑的。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子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1]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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