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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著作权纠纷上诉状

2022-07-28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7909号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判令被上诉人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30万元 5、判令被申请人赔偿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依据《合同书》约定取得的是一种优先定约权,一审法院认定该项约定仅“是一个合作意向”是错误的。 《合同书》第十条约定,被上诉人承诺在三年内改编第二部剧本,将首先与甲方合作。依据该条款,上诉人取得了在被上诉人将来发表的优先定约权,该优先定约权属于优先权的一种。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优先权的保护规定很多,如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的优先购买权,共有权人之间彼此享有的其他共有人转让份额时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合同书》所确定的优先定约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而非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仅仅“是一个合作意向”。 二、上诉人依据《合同书》所确定的优先定约权,取得的是一种预期利益,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上诉人依据《合同书》所取得的优先定约权,其本质上是一种预期利益,对于被上诉人也就是一种预期的不利益。这种预期利益在合同订立过程是被双方作为一种合同对价来进行讨论的,换言之,上诉人为了取得这种预期利益是在合同中给于了被上诉人合同履行上的利益的。法律如果不对于这种预期利益予以保护,就破坏了定约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性。 三、一审法院以可能出现其他导致未来定约不可能实现的状态存在,否认上诉人可以实现根据优先定约权的正常实现所应该取得的剧本改编利益,是不符合因果关系的正常推理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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