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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1、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2、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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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法院不接受下列行政诉讼:起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起诉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决定、命令;起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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