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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法院不接受下列行政诉讼:起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起诉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决定、命令;起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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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院管辖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等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有普遍效力的决定、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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