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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指的是工资吗

2022-03-18
感谢您的信任和咨询! 您已与单位牵动合同写明工资和工作时间均按法律规定但没有对具体数字写明,所以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工时工资以作参考。目前我国工时制度由三种: 第一种,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一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一)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第二种,综合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第三种,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定时工时制不适用150%、200%、300%加班工资的规定。 具体的您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直接提起仲裁。 免责声明:解答依据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仅代表回答者的个人观点,供咨询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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