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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订立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的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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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5个问题:1、洽商变更应重视价款请求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内对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均为14天),其中的第31.2条内并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重视经济索赔的管理 当出现如甲供材料延迟供货、指定分包合同延误、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和付款延迟等发包人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和直接损失补偿的索赔;在此等情况下,施工企业须注意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提出时限。 3、掌握结算的主动权 项目实践中常常存在由于建设单位的推诿而迟迟不能顺利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4、做好工程资料的管理 施工过程会形成各种类型的大量工程资料,其中对诉讼工作具有较高价值的资料主要有:招投标文件、合同、洽商记录、认(限)价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竣工验收单、图纸等。 5、提高形成证据的能力 施工企业在注重工程资料积累的同时,还应注意每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所具有证明力的大小。例如对于同样一份工期延期协议,有的协议为“××工程竣工时间×年×月×日”,下附甲方盖章;而另一份协议则为“××工程双方协商同意工期延期至×年×月×日竣工”或“应甲方要求,竣工日期延至×年×月×日”。第一份协议显然仅能证明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发包人仍有权追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而第二份协议则说明了承包人不承担相关的工期延长责任,只要承包人在顺延后的竣工日期前完工,即不承担相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人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员要明确责任,注意预防,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查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员应及时发现可能激化的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预警、教育、控制、早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调解,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引导和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过度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纠纷,发现迹象后,人民调解员应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尽快处理,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1、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2、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3、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4、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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