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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劳动争议是怎样的?你们可以说明吗/

2022-08-05
(1)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2)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法院立案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3)裁决: 进行仲裁应充分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进行庭审调查;最后作出仲裁决定。仲裁庭的裁决,一般只对争议标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对属于经济赔偿或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对其他标的可另行向当事人提出仲裁建议。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结案与履行/效力 (1)结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履行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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