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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2021-11-20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具体如下:一协商。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协商处理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无效;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一,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反悔调解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调查和调解。乡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和处理个人、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第二,书面审查。收到申请后,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第三,调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以自愿、合情、合法的形式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查未达成协议的,政府或宅基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由于没有达成调解意见,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政府或宅基地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因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争议案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由于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政府或宅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三,行政裁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受理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对于这一行政裁决,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四,行政复议或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宅基地所有权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以下两种情况的行政诉讼:一是相关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查处理意见作出的处理决定;二、有关人民政府对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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