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集体土地征用需要征得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能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是什么,《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涉及的建设用地,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审批手续,在征地方案上,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如超过了35公顷,必须另行报经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二)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即当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原承包耕种土地的农民,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交付被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村集体是没有资格对村民的土地进行征收的,具有征地资格的是政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属于地方性政策,并不是全国统一的; 2,补偿的标准由当地负责征收土地的政府部门公布; 3,对土地补偿的标准有异议的,被征地村民可申请省人民政府裁决; 4,如果审批的政府是国务院,则申请国务院裁决; 5,如果征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0人已浏览
407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4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