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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哪些部门批准?

2022-03-08
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涉及的建设用地,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审批手续,在征地方案上,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如超过了35公顷,必须另行报经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二)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即当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原承包耕种土地的农民,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交付被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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